刚刚,传来重磅好消息!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一步明确:所有缴费单位和个人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早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两点明确: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已征的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对于,这个公告目前存在理解分歧,小编的个人理解是: 1、文件名中的“电影等”,一个“等”字,说明政策针对的应该不仅仅是电影行业。 2、第三条规定,没有“主语”,可以理解为所有缴费单位和个人。 那么,具体哪些单位和个人能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娱乐服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注意:广告服务业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简单来说,就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最后一个重要提醒: 5月未申报(4月所属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别急着申报。即便申报了的撤回来,也比将来退费容易点。 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政策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以税务机关解读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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